到餐馆就餐时车辆被盗,餐馆该负多少责任?近日,记者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在餐馆就餐后车辆被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餐馆承担一半责任,赔偿就餐消费者车辆价格一半的损失。
●诉讼案由据了解,去年10月24日中午,陈女士和朋友到广州市一家名为毋米粥的餐馆就餐。就餐前,在餐馆人员的指挥下,陈女士将车辆开到其指定的停车场停放。午餐后,陈女士到停车场取车,发现车辆被盗。陈女士立即向警方报案,其车辆至今仍未被追回。就赔偿事宜,陈女士多次找到毋米粥餐馆协商,餐馆以种种理由拖而不谈。今年3月,陈女士将毋米粥餐馆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餐馆赔偿车辆损失12万元及车上财物损失2万元。
●法院判决今年8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毋米粥餐馆辩称,该停车场非餐馆的停车场,陈女士将涉案车辆停放后,没有将车钥匙交给餐馆保管,餐馆也没有将相应的停车收费票据交给陈女士,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此,餐馆对于陈女士车辆丢失不承担责任。同时,餐馆对被盗车辆及车上财物合计14万元提出异议。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陈女士到毋米粥餐馆消费并在工作人员的指挥下,将车辆停放在餐馆外停车场后被盗是事实,但餐馆方面没有交付停车凭证给陈女士。陈女士在车辆被盗时,在餐馆消费的事实有发票为证,足以认定陈女士在车辆被盗时是餐馆的消费者。餐馆为其消费者提供停车场,陈女士在消费时将车辆停放在餐馆工作人员指定的停车场,则餐馆对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因而,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法院委托相关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丢失当日的价格进行鉴定,认定该车辆在被盗当日的价格为8.74万元。
9月22日,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女士和餐馆双方应对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一半责任,餐馆应向陈女士赔偿车辆价格一半的损失4.37万元。陈女士要求餐馆赔偿车上物品损失两万元,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对于本案中双方应负
多大的责任,餐馆是否应当全额赔偿消费者的车辆损失的问题,天河区法院有关法官表示,首先,无法认定原告已经将车辆锁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原告对此应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故原告应对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则被告应依约妥善保管车辆并做好车辆的进出管理(例如发放停车卡),现涉案车辆在被告保管过程中被盗,被告应为其保管不善而向原告赔偿相应的车辆损失。第三,考虑原告的过错与被告的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对车辆被盗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亦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双方应对车辆丢失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一半责任,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车辆价格一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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