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单方解除权的归属】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时,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死亡时合同解除权的归属】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死亡,其继承人要求承受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投保人继承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无需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投保人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意,当事人主张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要求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投保人向其赔偿因保险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相对应部分的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保险人要求在给付保险金时扣减已经给付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其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受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保险单的转让】投保人转让保险单,应当通知保险人。未经通知,保险人主张保险单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保险单受让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主张转让无效或者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解除方式是什么
保险合同解除方式: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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