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四川省青川县法院关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在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下,原告谷某和被告赵某争夺孩子抚养权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2011年,家住青川县石坝乡的女子赵某外出务工,当时她年仅18岁。在务工期间,她认识了老乡谷某,两人便开始恋爱,后同居。因赵某年龄未到结婚法定年龄,因此未办理结婚证。第二年,赵某为谷某生育一女。之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吵闹,于2014分居,小孩由谷某父母照管。
2015年,赵某务工回来,将小孩带到自己家,由自己父母照管,谷某多次找赵某协商,要求把小孩带回自己家。赵某认为谷某家没有把小孩照管好,因此拒绝谷某将小孩带走,无奈之下,谷某将赵某起诉至青川县法院关庄法庭。
谷某诉称,自己家的经济、交通、就医、就学等条件都比赵某家好很多,为了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要求法院判决由谷某抚养小孩,并且自己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赵某辩称,谷某家虽然条件好,但是没有很好地照顾小孩,加之孩子是女孩子,女孩子随母亲生活更好,于是坚决要求自己抚养小孩。
针对双方都要争取小孩抚养权这一争议焦点,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要求双方的父母及亲属到场。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要抚养小孩,就必须要结合自己的经济收入状况,看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小孩创造良好的生活及教育环境等。父母任何一方均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和悉心调解,本着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的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孩由原告谷某抚养教育,并自行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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