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侦查阶段不愿作证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书面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证据也是有效的,法律上没有规定,在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还必须要让证人出庭作证,书面证据才可以被采用。对于证人证言的规定是:
第一,证人证言的细节不能被质证,案件的事实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恢复。
第二,证人作证的同等权力不能得到保障。
在某些案件中,在审判阶段证人对公安机关的证言进行书面陈述,并指控公安机关非法取得证据,这种类似情况并不是目前我国刑事案件中唯一的类似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的作证权不能保证我国审判实质性程序的严肃性。
一、证人拒绝出庭该如何处理?
(一)对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三)对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至于具体的计算诉讼法,各地可以参照本地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制定专门标准。
(四)对公民加强法制及素质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证的自觉性。
二、哪些人是不能作证人的?
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2、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3、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4、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中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守秘密;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查阅和更正;证人的正当权利如遭司法人员侵犯,有权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证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证人的义务有: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作证;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要保守秘密。
目前我国在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方面没有什么有效的法律制度,理论上,法院可以强行责令当事人出庭作证,但这样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对法院的审判适得其反,因为整个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和证人是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强行让其作证,反而会为此受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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