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侵权吗
专利的强制许可不侵权。无论是上述哪一种强制许可,都是有偿许可,因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而且强制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也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其管部门在给予强制许可时,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如果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我国对专利的强制许可有哪些
强制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该法条规定的就是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适用这种强制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A、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人只能是单位,不能是个人;
B、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时间必须在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后;
C、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不能是外观设计专利;
D、申请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施这种强制许可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其具备实施的条件并且已以合理条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能与专利权人达成实施许可协议。
(2)国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依存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的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专利)比在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前一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而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专利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的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同时,前一专利权人有权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使用后一专利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三、强制许可是专利权的限制
国家授予发明创造人专利权,一方面是为了激励更多的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专利的实施能够给社会带来利益。如果专利权人一直不自己实施专利,也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则社会无法从该项专利中直接受益。例如,药品专利权人在一国不但自己不生产专利药品,也不授权他人生产或从国外进口专利药品,则该国人民就丧失了使用专利药品治疗疾病的机会。专利权人的这种行为被认为构成了对专利权的滥用。
因此,《巴黎公约》第5条A款允许成员国采取立法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条件,以防止以不实施等方式对专利权的滥用。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强制许可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合理的条件是指该行业通常的惯例及合理的实施条款和条件,其中主要指专利许可费。如果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一直拒绝按照合理条件给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实施许可,导致专利产品无法充分地供应我国市场,阻碍了我国产业的发展,则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就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虽然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阻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但如果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就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如果一项专利技术被纳人技术标准,就意味着市场经营者为了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必须使用这项专利技术。此时如果专利权人拒绝授权或索要远高于市场标准的许可费,就会剥夺其他经营者遵守技术标准,与专利权人进行竞争的机会。
许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改进发明,即在原有发明创造的基础之上进行改进,从而获得的新的发明创造成果。如果原有发明创造本身也获得了专利权并仍然在专利保护期之内,改进发明创造获得专利之后,其实施就有赖于原有发明创造专利权人的许可,该专利被称为从属专利。
顾名思义,该专利与原专利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如果从属专利权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会构成对原专利权人的侵权。例如,甲发明了电灯泡并获得了发明专利权,其权利要求书中指明的技术特征是以钨做灯丝。乙提出了将现有电灯泡中钨灯丝直径缩短1倍的技术方案,大大延长了灯泡的寿命。乙发明的新型灯泡属于改进发明,与原有电灯泡相比,取得了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如果乙就这项技术获得了专利权,就是甲专利的从属专利。
但是,原有电灯泡尚在专利保护期内,而新型灯泡仍然包含了以钨做灯丝的技术特征,因此,乙未经甲许可擅自制造或出售新型电灯泡就会侵犯甲的专利权,这样,乙的发明的实施就有赖于甲的许可。显然,如果甲希望阻止竞争对手乙销售其新产品,就会拒绝许可乙使用自己的专利。这样,不但乙无法制造和销售技术上更为先进的灯泡,而且公众也被剥夺了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的权利。术上更为先进的灯泡,而且公众也被剥夺了享受技术进步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对此,TRIPs协定第31条第1项规定了对从属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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