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被驳回不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依照该项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具体该不该追加被告,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如果追加被告申请经审查其理由不成立,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追加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而驳回申请裁定并非上述裁定,因此当事人无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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