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童工的行政处罚
时间:2023-05-07 22:00:48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商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童工处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从重处罚,或者按照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移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民政部门吊销公务员执照,有关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每人5000元的罚款;职业中介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就业许可证。”第九条“未取得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介绍童工就业的,处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标准的两倍罚款,违法单位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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