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国外出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国外出生婴儿入户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具体手续如下:
1、国外出生婴儿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外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国外出生证明内容公证书原件;
4、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使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7、《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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