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被处罚人经济困难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交罚款的申请。公安机关在批准后,被处罚人可以暂缓或分期交罚款。在期限内交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拍卖或变卖查封和扣押的财物抵缴罚款,但超过罚款金额的需及时退还被处余额,不能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总额不能超出罚款金额。
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处罚人经济困难,被处罚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交罚款的申请。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被处罚人可以暂缓或分期交罚款。在期限内交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1、把查封和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变卖抵缴罚款。超过罚款金额的,要及时退还被处余额、不能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能超出罚款金额。
经济困难被处罚人如何申请暂缓或分期交罚款?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罚人可以申请暂缓或分期交罚款,以缓解经济困难。具体步骤如下:
1. 在被处罚前,应向行政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交罚款的书面申请。
2. 行政机关应进行审核,如认为符合条件,应批准暂缓或分期交罚款。
3. 被处罚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表,按时交纳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暂缓或分期交罚款的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同时,行政机关在批准暂缓或分期交罚款时,应充分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被处罚人经济困难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交罚款的申请。公安机关在审核后,应批准符合条件的申请。被处罚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表,按时交纳罚款。同时,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被处罚人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支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拍卖财物,由公安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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