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已登记的地役权的,提供转让登记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地役权转让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登记证、地役权转让合同等必要材料。
需要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的,或者地役权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同时拒绝申请地役权转让登记的,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在于:(1)地役权与相邻权在遭受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以相邻关系为依据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以侵害所有权行使为由提起诉讼。地役权受到损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权利人的权利,这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人的权利,对各自的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使每个人都能共同使用,这就是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3)相邻关系通常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上,而地役权并不要求相邻的土地,甚至相距较远的土地可以通过协议更有效地使用和经营。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是自由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是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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