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3条二款案件立案侦查有什么规定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立案侦查的规定如下:
(1)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2)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3)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
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程序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
1、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2、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4、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二)审查起诉包括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主要审查程序包括;
1、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审查起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直接讯问证人、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堪验和检查。
2、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3、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
4、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
5、承办人审查后,应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报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审核,刑检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应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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