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第10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经营权转让不合法。
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新接手人用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继续经营,就会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所签转让合同因此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实际自始就无效,因为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该赔偿对方为此所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就应当各自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一、个体工商户转让须知
从法理上讲,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可以转让。《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登记机关就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主要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取劳动性收入而不是投资性收入,它的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者人身密不可分,是一项具有人身性的不可转让的权利。
另外,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其申报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它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如其他经营主体明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擅自转让他人,由他人以该个体工商户名义经营,可能面临承担新经营者经营债务的风险。
如果不再继续经营,可先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申办设立登记。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后,新的经营者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但原经营者不需承担新经营者的经营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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