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反覆的房产确权案是否可向最高院申诉?
时间:2022-10-31 16:42:20 30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问】

我家在辽宁省大连普兰店市。这是一桩有关房屋产权的官司。大体情况是这样的:我父亲和崔某同是一家单位的职工。数年前,崔某租用了单位的一套住房,向单位每月缴纳租金。后来单位把崔某租用的那套住房分配给了我父亲,我家拿到了这套住房的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我家有房住,不急于一时,而且,崔某也口口声声说等他有了住房就搬走。碍于人情,我们也没有收崔某的房屋租金。直至1993年左右那套瓦房拆迁,我们想就势把房子收回。其间我父亲也多次要求他们搬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如愿。瓦房改建的楼房完工之后,他们又利用各种手段强行入住。我们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利益。于是便开始了漫长而艰苦的打官司之路。从1994年至今,在地方人民法院翻来覆去地打了五六场官司,有输也有赢可最离谱的是,最近一次的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他们把这个产权纠纷的案子扭曲为法院不予受理的分房腾房纠纷。进而统统的否决了前几次的判决,还取消我们的房产所有权资格,并且不再受理我们的诉讼。因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拒绝给我们填写相关证明,所以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无法受理此案。在这期间,已故崔某的家人利用各种非法的手段,最终暂时达到了他们无耻的目的。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现在应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我们能否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诉讼?

【解答】

1、你们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2、向检察院进行控告,取得检察院的支持而向法院提出抗诉也是一种办法。《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3、要求申诉,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尤其要有明确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4、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n(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n(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n(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n(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n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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