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同时在程序上也解决了死者继承人所主张的并不是自己的权利的困难。”
公民有“已故亲属名誉权”。请注意这一权利同“已故亲属的名誉权”之间的区别。前者的权利主体是活着的人,是说公民有权拥有名誉好的已故亲属。后者的权利主体是死去的人,是说死去的人有权拥有好的名誉。
这意思就是说,既然死人不能有权利,活人又不能继承那权利,那就把它说成是活人本来就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一、民法典关于死者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实践中应当这样把握:只要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即使近亲属并未因此受到损害,其近亲属亦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以自身受损害为要件;死者有配偶、子女、父母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的全部或者部分主体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配偶、子女、父母均不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近亲属不得请求;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近亲属不请求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不得请求。
本条规定相对我国以往司法实践,有两个特点。其一,近亲属的请求权分为二个顺序,在有前一顺序权利人(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的其他近亲属无权主张,其他近亲属也无权与第一顺序权利人同时主张;只有在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方享有请求权。其二,享有请求权的主体范围比以往有“限缩”,即以往我国对死者人格权受侵害享有请求权的主体不以近亲属为限,还包括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
二、名誉权侵权的限制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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