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不等于免申报最近,某市国税局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清理检查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有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属免税,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各种资料。
针对以上问题,国税局对这部分纳税人作出了处罚决定:(一)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规定申报这一行为;(二)对这一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元。纳税人接到处罚决定后不服,说“我是免税,为什么还要报送申报表,还要处罚我呢?”面对此情况,税务执行人员当场耐心地向他们宣传了有关税收政策,并要求他们要及时落实处罚决定,要从此事吸取教训。但是纳税人仍不服,有的纳税人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了税务行政复议。上级国税局收到复议申请后非常重视,进行专门研究,最后作出了“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上级国税局为什么会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呢?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和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某市国税局对这部分纳税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4.12.21翟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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