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倒闭代通知金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销公司,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应当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为劳动者货币性工资收入,包含津贴和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到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
二、代通知金是否需要单独纳税?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但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采取按月均分的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代通知金虽然是单位为了弥补自己没有依照法律提前通知造成的过错而发放的,但是依旧应当算在工资当中需要让员工承担相应的税费,因为国家在税种的规定中没有将代通知金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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