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买槟榔后殴打老板被刑拘
7月29日,桃江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男,41岁,桃江县灰山港镇人)。
当日晚21时24分,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某快递代收点老板被人殴打致伤。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谢某当场抓获。
经查,当日晚21时许,谢某酒后在某快递代收点购买槟榔后,借故滋事,对快递代收点老板进行殴打。经讯问,谢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30日,谢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殴打他人的处罚
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
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殴打他人致使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无故殴打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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