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北京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韩寒、被告二某出版公司、被告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2006年6月29日,原告与韩寒签订《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将其暂未确定书名的作品中文简体版在大陆地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独家许可原告使用。该书的内容主要是韩寒的博客文章集,原告向其预付了40万元授权使用费,后因双方对稿件内容及质量发生分歧,并未出版,韩寒也并未退还预收的40万元。2008年5月,原告发现韩寒通过被告某出版公司公开出版发行了《杂的文》一书,经比对发现该书至少有三篇文章与韩寒先前提交给原告的书稿相同。
原告认为,韩寒将以收取巨额授权使用费而独家授权原告出版的图书文章,擅自转授权给了被告某出版公司发行,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独家使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图书《杂的文》出版发行、销毁库存;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91000元、律师费30000元,以上共计921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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