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没有能力缴纳法院的处理如下:
1、将案件移送执行部门,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强制执行;
2、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还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一、法院判罚金的数额标准如下:
1、以犯罪情节特别是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数额的确定还应适当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
二、对罚金数额的裁量如下;
1、无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
2、限额罚金制。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总而言之,被判罚金没能力偿还,可以分期缴纳。对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没有能力交罚金的怎么办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对于罚金的交纳情况,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对于具备交纳的条件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执行当事人的可用财产,如果无力支付的,那么也是可以暂缓支付,在后期具备缴纳罚款能力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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