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辱骂可否治安处罚
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是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如何认定
公然侮辱他人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
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
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
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
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
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
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
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
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
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在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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