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机制协商乃是指合同各方在自愿、互谅且实事求是之原则下,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采取直接沟通,友好洽谈,以及消除纷争的方式来处理。在此过程中,各方寻求共同点,消除了分歧,进而就存在争议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共识,从而实现了自行解决争议的目的。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不仅能够节省宝贵的时间和成本,更为关键的是,它能在协商过程中加深各方之间的理解与信任,从而有助于妥善解决纠纷,并确保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2)仲裁制度仲裁则是指由特定的仲裁机构中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争端、纠纷进行公正的调解,并最终作出裁决。仲裁机构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其所做出的裁决,将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成仲裁决定书,该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无条件地予以遵守。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并签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列入仲裁条款之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之时或者之后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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