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情形与计算期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计算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封顶。
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适用情形与计算期间
1、劳动者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三种情形(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计算期间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不受11个月封顶限制。
2、《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补充规定为“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即法律拟定双方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法律拟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即《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情形下,用人单位只需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履行一个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无须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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