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基本生育政策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可以申请北京市“单独二孩”的公民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户籍;
(2)、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
(3)、生育间隔不少于4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28周岁。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北京市户籍的,向北京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北京市户籍的。其中,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北京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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