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往往会购买各种用途的软件产品。对于购入的软件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要从三个方面考量:
一是看购入的软件是否为增值税的课税对象;
二是看是否取得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合法凭据;
三是看软件的用途,是否属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范围。
如果购买的是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就属于增值税的课税对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从该文件可以看出,软件产品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销售这样的软件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来讲,如果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不可抵扣的范围,就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购入的软件是以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形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购入的软件是取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或著作权的形式,这样的软件就属于营业税课税对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所谓转让专利权,是指转让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本税目征税。转让著作权,是指转让著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图形著作(如画册、影集)、音像著作(如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购入的软件属于具有合法复制品权利的软件产品,用途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又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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