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的是在涉及治安违法问题和刑事传唤时,派出所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扣留或限制询问时间。具体时间限制如下:治安违法问题,派出所可以扣留8个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小时;刑事传唤,一般限制时间为12个小时,但也不得超过24个小时;需要进行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但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延长至48个小时。
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治安违法问题,派出所可以扣留8个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小时。对于刑事传唤,一般限制时间为12个小时,但也不得超过24个小时。如果需要进行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但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延长至48个小时。
留 置 盘 问 时 间 : 2 4 小 时 以 内 , 不 得 超 4 8 小 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拘留、逮捕期间,必须立即进行讯问。而对于被拘留、逮捕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规定,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因此,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派出所可以扣留8个小时,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小时。对于刑事传唤,一般限制时间为12个小时,但也不得超过24个小时。如果需要进行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个小时,但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可以延长至48个小时。因此,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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