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对涉嫌犯下聚众斗殴罪之人实现最轻程度的量刑,首要前提便是其犯罪情节应相对较轻,比如未产生极度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
其次,便是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
再者,如能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等行为,亦将有助于减轻刑罚。
倘若涉案人员为初次犯罪,同时又能积极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以期获得受害方的谅解,这无疑也会成为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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