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
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滥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适用范围:(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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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第一种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代通知金第二种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1”中的“1”。
代通知金一定意义上是公司不能及时处理时间问题的保护伞,所以政府部门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禁止公司滥用代通知金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能够使用代通知金的几种行为,从而规范公司内部的一些滥用行为。代通知金虽然方便,但是容易造成公司依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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