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等级关系到契约角色关系
时间:2023-06-08 08:02:23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再次重申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然而,在我国由传统非法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过渡的背后,必须有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全面转变的支撑,否则,就谈不上依法治国。

英国著名法学家梅因说过,任何社会的进步都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进步。身份是指一种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先赋的、固定不变的隶属关系。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来自家庭和群体的束缚。在以身份地位为基础的社会里,人们一旦从社会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力。尤其在中国,这种以身份确认权力的历史更是漫长而持久。中国古代就有天有十日,人有九等的说法,孔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董仲舒强调治国之端在正名,深刻揭示了中国历代的专制统治都是以不断巩固和完善以身份为基础的等级制度与身份观念为基础,进而形成了中国数千年以血缘、家族为本位,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森严的身份社会,这样的等级观念和身份制度严格限制着每一个人的身份地位和行为自由,时刻要求人们的一切行为必须与自己的社会地位相称,从而有力地保障了非法治社会的专制统治秩序。

在身份社会里,人们之间形成的是身份等级关系,身份等级是形成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主要依靠身份等级关系而不是法律契约关系来调节。身份等级越高,所能分配到的法律权力就越多,反之则越少。中国的封建专制社会就是这样。

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公有身份享有特权,私有身份却不被承认或受到歧视。各种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预先给定的,并有着差别,个人基本没有过多的选择的权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本质上要求打破身份和等级观念,契约和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身份不再是权力地位不平等的标准和印记。旧有的身份等级关系被新的契约角色关系所替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看到原来严重束缚个人自由的户籍制度有所改变,社会的流动性日益增强,城里人与乡下人的差别正在逐步消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种单一、长久的单位隶属关系也正在逐渐消亡。公有身份和私有身份之间的界限开始模糊。社会中,每个人不再被打上身份的烙印,而是以各种各样的契约角色存在着。不同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构成相互关系的强制规范,每一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对其角色的界定和期望,即社会秩序已从过去依赖熟识(血缘关系)转变为依赖法律、规则和制度。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相互间只存在着契约关系,社会交往关系也是通过契约关系来实现的,契约规定着每个人的身份以及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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