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立案后几天保全财产
一般立即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诉前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诉前保全的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1、诉前保全申请
申请应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3、担保
(1)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担保,担保物的价值与保全财物的价额要相当;等于或大于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
(2)必须出示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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