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得到开发商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房屋实测面积,赵女士等14位美丽园业主一纸诉状把美丽园的开发商--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东方鸿铭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正式报告。近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14位作为原告的业主与东方鸿铭公司在合同的约定有所不同,法院对不同业主诉东方鸿铭公司的个案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其中两名业主得到的判决结果是:东方鸿铭公司支付给业主违约金1.5万余元,同时,东方鸿铭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正式报告。据悉,这是本市房地产官司中,首例业主因实测面积状告开发商胜诉的案件。
-开发商应于2000年12月18日交房
2000年6月3日,赵女士与东方鸿铭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合同第5条约定,“甲方(东方鸿铭公司)向乙方(赵女士)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供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甲方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0年12月18日”。第8条规定,“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交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时间自2000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实测面积的提交被列入补充协议
2000年12月21日,东方鸿铭公司又与赵女士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主要对实测面积进行了约定。“甲方承诺在与乙方进行最后房款结算时,若实测面积大于签约面积,不再收取多出部分的房款,若实测面积小于签约面积,保证实测面积结果出来后10日内将多收部分的房款返还乙方,同时承诺实测面积自交房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逾期按甲方逾期交房处理。乙方同意本次入住暂按合同面积办理入住手续,且不以甲方尚未出具实测面积数据作为甲方按期交房的理由”。
-开发商的实测数据不是正式报告
2001年4月5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一处向其局信访办公室发文,内容如下:“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淀区五棵松路20号建设的美丽园小区一期1号至19号楼于2000年8月前分批取得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该公司提交的美丽园建筑面积分摊部位,在市国土房管局市场一处备案(见附页),并在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交易管理科备案。经部分业主反映有关问题后,市国土管理局权属处已告知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产权管理科予以改正美丽园一期1号至19号楼的测绘,以在市国土管理局市场一处备案的材料为准。
2001年6月25日,海淀区房管局书面通知东方鸿铭公司,“你公司开发的海淀区五棵松路20号美丽园小区一期1号至19号楼房的公用面积分摊,请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处的备案材料为准。”在法院审理中,东方鸿铭房地产公司提供了一份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测绘队出具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经法院向海淀测绘队调查证实,东方鸿铭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不是正式的报告书。这份报告书是煤炭三厂为和开发商分利润,从海淀测绘队要走后私自交给东方鸿铭房地产公司的。海淀测绘队没有给东方鸿铭房地产公司出具过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报告。再有,该测绘队正式的报告书封面上有日期和公章,商品房销售面积明细表上盖有供图章。东方鸿铭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报告是一份复印件,上面只有一枚海淀测绘队的公章,封面上没有日期和公章,明细表上亦没有供图章。
法院认为,赵女士与东方鸿铭公司签订的购房契约与补充协议都属合法有效,东方鸿铭公司没有按协议规定向赵女士提交正式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被判输官司
法院对赵女士与东方鸿铭公司的“实测面积案”一审判决结果是:
一、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女士违约金15522元。
二、北京东方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赵女士提交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关于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20号美丽园小区房屋实测面积数据的正式报告。逾期不予提供,每延期一日,按赵女士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赵女士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提供之日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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