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所引发的严重后果,首先,当违规披露导致损失产生时,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起民事赔偿的责任。
具体来说,包括股东、公司等在内的投资者,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给他们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有权利向他们提出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赔偿请求。
其次,违法者可能会面临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厉行政处罚。
对于那些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企业或个人,证监会通常会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开具警示函等监管方式以示警告;
若情况极为严重,中国证监会亦有权依法施加行政处罚。
进一步地,如果情节特别恶劣,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涉嫌触犯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关于该罪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混合的复杂客体,它不仅侵害了国家对公司、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的权威性,同时也侵害了作为股东、广大社会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错在向股东和广大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是隐去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未能遵循《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公司、企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并对股东或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
犯罪主体通常为“依法享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以及它们的直接责任人员。
这些责任主体涵盖了公司法中法规明文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功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
同时,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它们的组织形式为何,都依法遵循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则,自然也是本罪名的罪犯之一;
另外,在我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外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样可视为本罪的主体。
至于主观层面,本罪无疑系行为人心存恶意,他们明知自己向股东和广大社会公众提供的是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刻意隐去法定应当公布的重要信息,这将给股东或他人利益带来重大打击,并希望或放纵这类有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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