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房
1、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红准备结婚,小明的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既然是婚前父母出全款,房子又登记在小明一人名下,小明即拥有房子的绝对产权。
2、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红准备结婚,小明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一人还贷。
这种情况跟上面的类似,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房子又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房屋产权归小明。而婚后还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小红可以主张要回用于还贷的共同财产以及对应的增值部分。
3、婚前双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红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50万元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红二人名下。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双方各50万元被认定为对小明、小红的赠与,如果担心将来发生意外情况,可以在赠与合同中约定某项条件,如分手,一旦条件达成,双方父母可以主张要回赠与资金。
4、婚前双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红准备结婚,双方父母各出首付10万元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红二人名下。
和前一种情况类似,双方父母出资为二人购房,并且房产证登记了两人名字,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二人,而出资部分双方各10万元被认定为对小明和小红二人的赠与。
二、婚后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全额,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的父母出全款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全额出资,其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尽其毕生之积蓄,并且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因此小明父母全款出资,房子是小明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首付,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小明的父母出首付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名下,婚后由小明两人还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这里的出资指的就是部分出资,虽然房子只登记了小明一个人的名字,但婚后是二人共同还贷,父母也没有明确的书面证明出资是只赠与小明,一般会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额或首付,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举例:小明和小红结婚后,双方父母给他们买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小明、小红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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