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开设赌场以及向参与者提供赌资所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我们应当清楚认识到其严峻的法律责任。
首先,作为单独的犯罪行为,开设赌场已然属于触犯法律法规的性质较重的范畴,再加上向参与者提供赌资,无疑构成了对该类犯罪活动极大的纵容与支持,进一步加剧了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组织大规模的赌博活动或将赌博视为职业的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至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则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样需要缴纳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严厉惩罚。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为开设赌场提供赌资的行为往往会被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分子,从而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5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