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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5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泰来县YY镇XX村村民关明家与同村村民被害人刘某某等人喝酒,后因琐事孙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在关明家房东侧发生厮打。在厮打中,孙某某用拳头将刘某某的左眼打伤,致刘某某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左眼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后手术摘除(一侧眼球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五级伤残。
经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5年5月23日被公安机关在泰来县医院附近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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