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详解
时间:2023-07-22 16:21:30 1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减刑、假释的具体程序:1、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

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3)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4)刑罚执行科审查;

(5)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狱内公示;

(7)征求检察院意见;

(8)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9)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由:

(1)罪犯书写《罪犯认罪悔罪书》;

(2)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

(3)核实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委托司法局调查评估;

(4)分监区、未设分监区的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

(5)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6)刑罚执行科审查;

(7)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狱内公示;

(9)征求检察院意见;

(10)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11)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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