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担任律师8年以上
(3)担任法官8年以上
(4)从事法律研究和教学,具有高级职称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贸等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不同的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工会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在执行仲裁职务时,兼职仲裁员和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员的自律组织,监督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和仲裁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纪律处分的行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其章程由全国仲裁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是常设仲裁机构,一般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根据需要设区的市,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商会组织仲裁,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当是法律、经济、贸易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少于法律、经济和贸易专家的三分之一。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后,不直接进行仲裁,而是组成仲裁庭行使仲裁权
仲裁庭的组织形式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合议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主持本案的仲裁;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独任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委托。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劳动仲裁的法律知识。如对上述介绍有任何其他疑问,请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或致电律师事务所热线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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