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特点
时间:2023-07-10 17:50:11 4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的区别主要如下:1、主体不同出让主体是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2、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3、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属于他物权设定;转让属于他物权转移。4、交易市场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政府批准同意大利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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