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对工程采购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在这个法中对工程采购活动已经作出一些规定,就可以不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虽然招投标法对工程采购作出了某些规定,但是,这个法代替不了政府采购法,还是觉得将政府采购中的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为好。为了妥善解决各方面的不同认识,使当前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我想引用招投标法的一些条言语,再次谈谈个人的看法。
招投标法第一条是立法宗旨,明确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从这两条可以清楚地看出,制定和实施招投标活动。按照这两条的规定,不仅是工程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投标法,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凡是实行公共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也应适用这个法。第三条具体规定了哪些工程建设项目和这些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置、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进一步说明招标法主要是规范招投标活动的。
招投标法对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规定得很具体、很明确。但是,无论如何具体、明确,也仅仅是规范招投标活动而已。政府采购方式,不是只有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还有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这是各方面一致同意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临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是不是仅限于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两种方式?如果还有其他采购方式,由什么法作出规范呢?招投标法可只规范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活动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过程,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政府采购计划的制定和采购目录的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实施,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管理,以及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等等。招投标法只是对工程采购的招投标活动及如何监督作了规定,其他环节没有涉及。如招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这就是说,招投标法对工程采购的这些环节没有作出规定,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其资金来源等,国家过去有的有规定,有的虽有规定,但不完善或者法律效力不高。因此,我们在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时候,应当把工程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连同整个政府采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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