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自6月1日起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
通知就高温津贴支付标准、适用范围等方面做了调整。
1、支付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由原来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2、适用范围由原适用范围为企业,现扩大到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应对符合规定条件拟享受高温津贴的正式工作人员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列支。
另外明确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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