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租乙公司的房屋,以该房屋为保险标的物,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并以乙公司为受益人。除第一期保险费由甲交付外,其余保险费约定由乙公司交付。但乙公司并未交付,其董事长依个人决定,向保险公司表示不愿为受益人。嗣后该房屋因火灾而灭失。问甲或乙公司能否依该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理由何在?
答:1.本案中甲为财产才有受益人,而本案中的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所以本案中不存在受益人。
2.被保险人乙是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并不直接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甲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乙缴纳,如果被保险人乙拒绝缴纳,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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