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工伤事故导致雇员离世,其所引起的死亡赔付项目应涵盖以下各项:丧事丧葬补助金、遗属抚养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一)丧事丧葬补助金部分应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执行;
(二)遗属抚养费部分,将根据在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及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情况,按照其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发放。
其中,配偶所领取的份额占到整个份额的百分之四十,而其他亲属则按人头均分,每个亲属可领取百分之三十,对于那些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可以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再获得额外的百分之十。
此外,所有供养亲属所得的抚养费用总和应严守不得超越死亡职工生前薪资这一规定;
(三)至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作为参考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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