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集资建房管理适用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规定,集资建房转让受到限制,集资建房资格不能转让,资格转让资金属于违法所得。第二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保障性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的产权有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足5年的,不得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如果购房者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政府将根据原价并考虑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回购经济适用房。
买受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挂牌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当时同一地区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时间。具体支付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者也可以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向政府支付相关土地收益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上述规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单位集资房拆迁如何补偿可按当地拆迁标准和集资比例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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