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仍在世之情形下,子女若选择放弃法定继承且经过公正程序,理论上应视为无效。
具体而言,当父母仍然健在且尚未发生继承事实时,子女的继承权尚未形成或者处在尚未确定的状态,因此便不存在合法的权利放弃一说。
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若是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这个决定必须在继承正式启动之后实施才有意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子女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愿表达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直到遗产进行处置之前这段期间内完成。
如果遗产分配完毕,遗嘱的所有权归属已然明晰,此时再行选择放弃的举动,实际上属于对自身财富的自主管理与支配,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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