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证罪必须满足的四个构成要件
时间:2023-07-02 15:44:02 4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构成伪证罪的四个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对象,侵权对象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进行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或者隐匿罪证;

3、主体要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4、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伪证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1、毁灭、伪造证据;

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将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予以毁灭,包括烧毁、丢弃、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书证、物证等,以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2、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策划、指使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当事人共谋毁灭、伪造证据,以及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等。“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4、“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包括两种行为:

(1)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威胁证人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好处诱使证人改变过去按照事实提供的证言;

(2)以威胁、引诱手段指使他人为案件作虚假证明,充当伪证的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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