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是否要约定货物的情况
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标的物的名称、种类或者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
注意:这些是一种物与其他物区别的标志。只有在某项买卖合同中将买卖的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品种、规格、等级、花色等写清楚,才不会引起误解,产生分歧。不在合同中将买卖商品的基本情况规定清楚,要正确履行合同就难以得到保证,容易产生纠纷。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机电等配套产品,不仅要写明主机(主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和花色,必要时还应当写明随主机的辅机、配件(附物)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等内容。
如果买受人一次购买出卖人不同种类或规格的商品,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写明每一种类或者规格商品的基本情况。
二、如何约定货物包装问题
在货物买卖中,特别是从较远的地方购买物品时,往往需要对该物进行包装。包装,一般由出卖人负责。对买卖的物品进行包装是为了保证该物运输安全和保管安全,使该物安全地送给买受人或者买受人指定的其他收货人。包装方式包含着对包装技术和包装物器的质量要求。具体的包装的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标的物的性质等情况来商定。当然,不需要专门进行包装的物品,仅裸装即可。
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最好对货物的相关情况约定清楚,以免发生纠纷。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合同中虽然对标的物质量要求做出了相关的约定,但并无明确的质量标准,当合同履行中质量发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无法具体适用起到衡量作用。建议买卖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请律师陪同,审查合同的具体条款,以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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