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纠纷
1、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
2、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3、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等证明材料。
4、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一、商品房可以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可以预售的条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作出了规定,具体条件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二、何时签商品房预售合同
签商品房预售合同要等开发商具备预售商品房的条件时签订。开发商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包括:
1、预售方必须是经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4、预售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确定了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5、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商业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
商业预售许可证取得条件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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