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范,对于公民作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须由其实际居住地所在省份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若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其常设居住地并不相符,则应由该被告的常设居住地所属省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其起诉的民事诉讼案件则应该向被告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依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因订立涉及其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产生的纠纷引发了诉讼时,此类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或是合同义务实际得以履行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依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签定正式协议书来选定被告居住地、合同义务实际履约地、合同订立地、原告实际居住地以及商品的实际存放地等与争端问题直接相关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但此种做法仅仅是为了方便诉讼程序的执行,但是必须遵守本法典中有关案件等级管理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处理请求后,如果当事人依法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提出。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此类异议,应当予以严肃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会裁定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如果异议未能得以成立,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异议申请。
在此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已经针对诉讼进行回应并提供答辩,这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已经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除非存在违反案件等级管理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那么该地点即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
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清的情况,若争议焦点围绕着给付货币的标准,认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主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而实物类合同则优先考虑物所在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其余类型标的,则以提供服务一方的所在地为主。
对于及时结算的合同,实际交易行为地可视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
最后,如果合同并无具体的实质性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居所均不如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之内,那么此案也将由被告的驻防地所在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时效
3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n(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n(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n(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n(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n(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n(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n(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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