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医保办(2009)102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减轻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听取专家和有关委办局意见,现就骨内固定材料、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相关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
(一)骨内固定材料。参保人员进行脊柱内固定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20,000元;脊柱以外其它部位治疗发生的骨内固定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10,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材料。参保人员进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最高支付标准为每人次25,000元。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的,根据实际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最高支付标准以上费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三)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参保人员进行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发生的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费用,实行按比例支付。使用国产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20%,使用进口材料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负30%,其余部分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有关事项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骨内固定材料和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材料发生的最高支付标准以下(含最高支付标准)费用中的自负部分;使用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材料发生的自负费用可以按照本市医保综合减负有关规定纳入综合减负。
(二)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进行有关治疗发生的费用不实行分类自负。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减少浪费。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公布的医保结算编码,做好骨内固定材料、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外周血管、神经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相关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性医用材料明细项目和费用上传工作。
三、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一次性使用及植入性医用材料医保结算编码(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颁布日期:2009-12-1
执行日期: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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