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只限于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即刑法分则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公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他人财物案。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形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报警立案之后一般会在半年左右有结果,若是遇到特殊案件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进行延长,不同案件的结案时间都是不同的,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对方先行登记,一般是七天,决定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这个时间很难计算,如果抓捕及时,犯罪嫌疑人落网,那么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一般3个月左右)审查起诉(一般2个月左右)法院审判(2个月左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最后是返还赃款赃物。
刑事案件中,刑法明确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能到公安机关报案。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被害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求助,公安机关积极受理,进行必要的侦查,帮助被害人减轻和挽回损失是应当的,也是职责所在。经查明行为人所犯之罪不属于公诉罪而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即行停止刑事追究,根据刑事诉讼法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依照法律有关管辖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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