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消费所需偿还的信用额度,其具体计算方式主要受三个关键因素影响:
即消费日期、账单日期以及还款日期。
具体来说,若消费者本月内曾有过信用卡消费行为,且这些消费均发生于当期账单日期之内,那么相应的结算费用则需在当期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期前完成支付。
然而,对于账单日期之后产生的刷卡消费,则会被计入到下一期的账单中,并需要在下一期的信用卡到期还款日期前进行偿还。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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